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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检举的部门违反规定泄露检举秘密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2-04-16   浏览字号:

        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进行检举,是各单位和公民的一项正当权利,是会计法和社会公德所提倡和鼓励的,这有利于会计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查处会计违法行为。同时,认真、及时处理各单位和个人的检举,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受理检举的部门即收到检举的部门和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故意不理不问、拖延塞责,并负有为检举人保密的义务,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以避免损害检举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受理检举的部门违反规定,泄露检举秘密,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来源: 2002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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